消息與公告
2016/01/01 公告
電信帳單開立電子發票說明
配合財政部104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4525110號令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,刪除公用事業經營本業部分得免開統一發票之規定,且為響應節能減碳,於105年1月1日起帳單新增之款項,本公司於收到繳納之款項後三日內開立無實體的電子發票。開立電子發票後所發生之任何交易調整,於用戶確認交易調整之事實時,即同意由本公司代為處理發票或折讓單等相關法令所要求之單據。全面改以電子發票開立。
詳情請上:http://www.fetnet.net/cs/Satellite/eCare/Telecom_Invoice